
吕凌燕 魏一昊
土地是我国的生存之基、发展之要、生态之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耕地资源稀缺,面对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关乎粮食安全、关乎国家兴亡。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耕地保护,以“法”为纲,方能筑牢大国粮仓的坚实底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确立了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自1986年颁布伊始,即将切实保护耕地作为立法目的,至1998年全面修订,设立耕地保护专章,至此,形成了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将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同时保留土地管理法等单行法与法典统筹协调。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完成了土地保护顶层设计的升级,将土地保护融入“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框架,为后续保护奠定法治基石。
强化用途管制 严守耕地红线
耕地数量管控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中之重,生态环境法典在此方面做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严守耕地保护红线”,首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将政策导向上升为法律规定,用法治护航耕地保护红线坚决不动摇。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不是简单的对既有法定制度的重申,而是在法典体系框架下,与其他相关制度形成合力,构建系统性法治保护网络。
深化污染防治 提升耕地质量
耕地质量保护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根本前提。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并将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农用地分类管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核心制度系统整合纳入法典体系。其进步性在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与耕地保护制度纳入同一法典框架下,将“治土”“管地”两套体系充分衔接,使污染防治成为耕地保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契合“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的法律要求。
推进系统修复 恢复耕地生态
在生态文明建设时代,耕地保护利用不单是一笔“经济账”“民生账”,更是一笔“生态账”,在发挥耕地保民生作用的同时,亟需关注其生态环境功能。生态环境法典系统规定了国家加强对耕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建立耕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鼓励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和提升耕地生态功能,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稳定。生态环境法典还首次在法律层面引入生态系统碳汇概念,要求开展土壤碳储量调查评估。此举填补了耕地保护领域有关生态保护层面的制度空白,生态环境法典将耕地明确列为需保护的生态系统类型,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制度,在法律层面弥补了生态建设短板,体现对土地生态价值的深度关注。生态环境法典还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的法律要求,不仅为耕地保护体系制度内容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撑,并且为后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的制定出台奠定了基础。
健全监管督查 保护耕地安全
法律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执行的保障在于监督。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要求,实现法典与现行管理体制的无缝衔接,既实现了管理体制的系统整合,又不影响各部门目前开展的实际工作。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自然资源督查制度,统合现有分散立法,实现耕地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领域全链条监管,打破分要素监管碎片化壁垒,有效震慑违纪违法行为。
良法善治 沃野可期
2026年6月25日是第36个全国土地日,主题为“珍惜每一寸土地 促进高质量发展”。经年主题演变,体现了我国土地保护理念的不断深化,也内含耕地管护利用的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施行后,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科学的耕地修复理念将在统一法律框架下高效运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图景正一步步照进现实。
(作者吕凌燕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法学系副教授,自然资源部法治研究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作者魏一昊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链接:理响中国·良法善治 | 珍惜利用耕地资源 “典”亮土地法治之路
(原载 法治网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