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资源节约法治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突出短板。
因此,建议将“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定化,设立具有基本法地位的“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在立法时,强化发展循环经济、反对资源浪费和资源过度开发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明确资源节约型社会各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型社会体制机制,补充完善相关配套立法,并加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同时,在国家统一领导下,采取网格化管理,推行覆盖全民的资源节约行动。例如,设立国家资源节约日,实施绿色快递行动、绿色光盘行动、绿色出行行动、节水节电行动、垃圾分类和废物资源化行动等。
此外,还应推行资源节约教育并建立相关研究体系。例如,通过知识传授、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在基础教育阶段全程贯穿资源节约教育,强化青少年的节约意识。打造资源节约的高校样板,引导高校根据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需要,适当调整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提供高层次人才供给。加大资源节约领域的科技研发,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领域的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 明海英/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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