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形成巨大威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和依法抗“疫”战略部署下,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依法防控,精准施策,为有效遏制疫情蔓延、有序展开各项工作,最终打赢疫情阻击战奠定了基础。依法治“疫”不仅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也为当前和今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样本。
要在依法治“疫”中深化依法治国思想的认识。“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之策。对法治的价值定位不应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选择,而是要在全社会形成遵行法治、依法办事的思想和行为理性,并体现在社会运行和国家治理中。因此,此次疫情防控战中的依法治“疫”就是依法治国法治精神的具体实践。无论在疫情防控战打响之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疫”的战略决策,还是战“疫”进入吃劲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指导,都是对依法治国思想理论的精准阐释和实践要求。我们能否在未来现代化建设、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事业进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是能否在实践中贯彻依法治国,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键素质。
法治治理能力是包括制度体系、机制建设和规范适用以及反馈矫正多个层面在内的综合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相统一从本质上要求我们在建立完成与政治价值相一致的法制框架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立场,不断健全和发展法治在社会公共职能意义上的治理能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给疫情防控造成隐患或不良社会影响。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有限认知所导致的制度理解力不够,运用能力不强。
要在抗“疫”大考中健全法制体系。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传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面打赢这场人民战争,是对中国共产党政治智慧和执政能力的大考,也是对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全面检验。如果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是指法治实施而言,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的确定指引则是法治效用的基础前提。因此,我们必须在依法治“疫”的真实衡量中进一步深化法治立法建设,使法制更加完备、成熟。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中心任务是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则体系转化成国家治理效能优势。我们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法治建设的明确指引,以此次疫情防控战为立法改进实践依据,不仅要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更要着眼长远,积累形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纵深建设方向和经验,以未雨绸缪的科学态度针对现代社会运行中可能带来大规模整体性或局部性冲击的特别事项进行立法子系统建设,补齐法律供给侧的短板和弱项,尤其应在常态、专门的法律功能构造基础上,增加社会、自然紧急事态下多个法律部门、多个法律文件间的制度协调联动。唯有从立法角度进行完善设计,才能具备支持紧急状态下全面法治的制度配置与有效供给应对灾变事态,保障国家法治临危不乱和社会治理有章可循。
在抗“疫”探索中强化法治运行。此次疫情防控是对既有法治能力的检验,更应是总结经验教训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契机。
其一,强化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时,各级行政机构代表国家进行危机处理和社会管制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所在。在紧急状态下应摒弃事态处置中“事急从权”“权重于法”“领导审批高于法定程序”的非法治习惯性治理方式,做到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守住法定职责必担当、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治原则底线,能够在法律框架下确定行政行为必要性,同时把握行政行为合理性,做到守规则、重程序,决策有据、实施合理。任何随机的、无序的政策应对,不仅带来整体行政过程的进退失策,更直接影响国家社会治理的目标实现和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的良好期待。
其二,拓展司法机制建设空间。司法是国家法治治理能力的集中体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时明确刑事政策,确定法律适用范围,为各类司法活动提供法制指引,保证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审判、突出重点、精准出击。地方司法机关应出台实施细则,贯彻体现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基本要求,通过建立快审机制,对干扰、抗拒疫情防控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及时审理,体现应急法治的内在要求。司法机关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为指导,进一步探索紧急状态下司法诉讼运行机制,把网络开庭、线上调解、电子送达以及判决执行等这些突破常规的司法实践经验予以制度固化,形成通行规范及标准运行模式。
其三,健全公民守法意识能力。突发新冠肺炎疫情条件下的应急法治与常态运行的一般法治不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面对突发事态导致公民个人权利克减情形下,公民自我权利意识状态对于国家整体法治的有效实施是至关重要的法治条件。因此,在公民权利意识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我们应注重对应急法治状态下公民权利让渡的法治解释。加强公民对主动自觉履行义务也是法律责任的规范认知能力,以此推动全社会提高法治意识,防止权利滥用,增强社会的法治实施能力基础。
(本文系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开放基金重点项目“基于MOOC/SPOC技术平台的大学生思政课实践教学创新研究”(DXS20180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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