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排行
专题报道
地大影音

[中国矿业报]严格保护 “管”“放”结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童金南谈古生物化石保护

发表时间:2019-03-12作者:网站编辑:路明来源:中国矿业报 2019-3-12点击:

“化石是指保存在岩层中地质历史时期生物的遗体或其生命活动留下的遗迹,是地球上曾经有生命存在的证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生物地质与环境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童金南教授在接受《中国矿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作为一名从事古生物学研究的专家,童金南教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专门带来了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化石保护的提案。

“我们现今能够发现的古生物化石都是地球历史留给我们人类的珍贵遗产,而且它们都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据童金南介绍,地球历史已有40多亿年,生命约于35亿年前出现,但由于复杂的地质过程和极为苛刻的化石形成条件,地质历史时期曾经在地球上生活过的古生物,绝大多数未能保存为化石,因此现在能被发现的化石就显得弥足珍贵。

为了更好地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2010年9月5日,国务院专门发布了第580号“国务院令”,即《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要求对我国古生物化石进行全面保护,并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化石的科研和科普价值。之后不久,原国土资源部迅速成立了专门的组织和机构(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组织专家根据《条例》要求制定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列举了所有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类型和名单,以保证《条例》落到实处。

童金南表示,《条例》执行以来,我国古生物化石资源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尤其是曾经泛滥的乱挖滥采、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以及化石走私和倒买倒卖的乱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各级政府和广大民众对化石资源的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达到了《条例》制定的预期效果。

“但是,在《条例》颁布实施的7年多 的时间中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重要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否则可能会产生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童金南说。

他认为,虽然《条例》及一系列后续政府文件详细列举了所有需要严格保护的化石名单,但由于化石资源是在不断的发掘中逐步被发现和认识的,甚至更多的未知化石的重要性高于当前所列举的化石名单,从而给化石保护工作造成许多新的困难或保护盲点。

此外,由于更多的地质历史时期形成的化石是未被发现的,虽然化石保护工作阻止了乱挖滥采现象,但同时也限制了新的化石资源被发现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地方保护权责未理清的情况下,许多科研工作也受到阻碍。而化石的科学和社会价值必须通过专业的科学研究才能被认识,因此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化石研究工作的进步。

“我国是化石资源大国,而许多珍贵和丰富的化石产于贫困的农村山区。早年间,曾经由于化石的采掘和交易,一度使这些地区农民的贫困状态有所改善。同时,我国化石研究上取得的一些重要成果,或多或少也与这些大范围的采挖有关。《条例》及有关法规公布实施后,虽然大规范群体性的采挖现象被消除,但以获取经济收益为目的的零星的盗采现象一直难以完全制止。”童金南说,“我建议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尽快修改或重新制定新的《条例》,但制定新《条例》的思路需要调整或转变。”童金南表示,新思路仍是以严格保护所有化石为前提,但也应科学而有计划地放开一批化石,允许其流动,采取“管”与“放”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既有利于化石保护,又有利于发挥化石的科学价值和社会作用。具体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组织专家论证列出允许流动的化石名单,并明确化石的流动范围,而不在该名单内的化石要严格保护;二是所有发生流动的化石必须严格统一登记,并需经过有资质的化石研究专家鉴定确认,并由鉴定专家负责其真实性;三是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的化石,收藏人按照《条例》或相关文件要求负责化石的保藏或无损害利用;四是有关部门或组织尽快制定有关“化石鉴定资质”发放规定和办法。

童金南表示,这样将更加有利于规范化石资源的合理保护和流动,更好地发挥其科学价值和社会效益,有利于提升民众的热情并可适当地辅助部分贫困地区的脱贫工作,有利于新的化石资源发现,促进科学研究和科学知识普及,并为古生物学专业人才就业提供新的就业途径,进而促进传统古生物学科的发展。(本报记者周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