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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