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几年洪灾来看,“人与水争地为利,水必与人争地为殃”的主要表现: 围湖占地。今年长沙城市水害严重河西洋湖片区的部分楼盘简直就是去年武汉南湖片区、黄家湖片区的再现。围湖开发的房地产已成为近年来城市洪涝的重灾区,湖景房成了“海景房”的例子不胜枚举。 围河占地。2016年7月20日,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给邢台市东郊七里河两岸的村民带来灭顶之灾。据事后调查发现,肆意违法侵占河道,在泄洪区域违法乱建工厂、非法采沙、堆放建筑垃圾等,是导致本次洪涝发生的最根本原因。2012年让北京市民回望就后怕的“7·21”特大洪灾,除了雨量本身过大,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城市发展与洪水争地,占用了原本留给洪水的土地,缩小了洪水调蓄的空间,最终导致了一场空前的灾难。 行蓄洪区占地。行蓄洪区是我国江河防洪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以长江为例,洪水流量与河道安全泄量不足的矛盾仍将是长江中下游防洪的突出矛盾,一旦遇到1954年级别大洪水,即便考虑干支流远期规划的防洪库容,尚需约200~300亿立方米的超额洪量需要动用分蓄洪区解决。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行蓄洪区“人水争地”的矛盾日益突出。 堰塘淤积。在很多流域的支流分布着系列的堰塘(也称之为山塘),这些“微小型的水库”需水量虽不起眼,但由于数量大,也具有重要的防洪功能。现在的问题是,由于长期缺乏管理、淤积严重,甚至填塘造地,有超过2/3的山塘当下失去了防洪调水的功能。 “人与水争地”对洪涝灾害的影响已愈显突出,导致防洪形势发生新的变化,亟须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人水争地”问题如何治理?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划定水地边界红线。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洪水规模,并考虑现代气象特点及变化趋势,明确划定各类重要行蓄洪水区的边界红线,如:河道行洪边界红线、泄洪区边界红线、泄洪区边界红线和城市湖泊洪泛边界红线。对于河道行洪边界红线可考虑按百年一遇洪水划定,而对于位于山前的城市河道应以历史特大洪水为依据。并以法律的形式对红线内的人类活动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加强遏制人水争地的专门立法工作。虽然《水法》《防洪法》对人水争地有一定的规定,但并不系统和全面。以目前《水法》《防洪法》最为关注的行蓄洪区为例,其中与人水争地关系密切的,就有人口管理问题、工程运用问题、淹没损失负担问题、分蓄洪区内的建设和发展问题等。因此,通过立法来遏止人水争地已经刻不容缓。对红线保护区的立法保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现有法律重视的是红线区的蓄泄洪水的功能保护,没有注意到多元生态功能。建议新订法律强调以蓄泄洪水为主的多元生态功能保护。二是,现有法律忽视了蓄泄洪区的社会经济功能,经济和社会发展是蓄滞洪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法律应鼓励、支持发展不损害蓄滞泄水功能的洪水经济。 加强制度建设。对人水争地隐患最大的行蓄洪区来说,为了实现人水和谐,有很多的制度尚待建立与完善,如洪水保险制度、洪水基金制度、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制度、洪涝灾害监测和防洪通讯制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等。 依法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在当前情况下,需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立法明确各级管理主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目前,我国行蓄洪区的管理实行的是行政负责制,随其地位的不同,由省、地、县有关部门分别管理。而行政管理,往往各持地方己见,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需要分洪时容易延误时机。同时,行蓄洪区管理事项复杂,涉及的管理主体多元。因此,立法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主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通过明确不同管理主体的职责和分工,促使各级管理主体依法行政,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提高管理的权威性。二是依法明确各类各级管理者及其责任。建议借鉴“湖长制”和“河长制”的做法,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公众参与。首先应加强对社会“人与水争地为利,水必与人争地为殃”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人与水争地”危害认识。其次是吸纳公众对行蓄洪区管理的参与。行蓄洪区管理涉及防洪、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具有典型的公共管理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政府所能控制的资源比重不断下降。因此,应当适应新时期政府机构改革和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找准政府定位,在发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键性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应积极引导和科学组织社会力量和群众广泛参与行蓄洪区的管理,以提高管理的实效性。(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科学院教授)
近日,湖南大水又一次揭开了人水争地的伤疤。近年来,几乎每一次洪涝灾害,都会暴露出“人与水争地为利,水必与人争地为殃”的问题。在去年夏天长江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总结会上就有专家指出:今年的洪水暴露出“人与水争地”问题已很突出。正是由于过多地开发利用蓄洪区,侵占江、河、湖滩地,减小了江湖调蓄场所,导致江湖对洪水的调蓄能力削弱,才致使同样量级洪水的水位抬高,灾情增大。这一1998年洪水就暴露出的问题,10年后的今天依然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很让人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