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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

发表时间:2015-04-10作者:网站编辑:路明来源:地大之声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7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1届党委会第1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章程

序 言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北京地质学院,1960年成为全国重点院校。1970年,学校整体迁至湖北办学,更名为湖北地质学院。1974年,学校定址武汉,更名为武汉地质学院。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组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北京两地办学,总部在武汉。1997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学校由国土资源部划归教育部主管。

  学校坚持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解决国家和人类社会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科技支撑,在建成地球科学一流、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大学的基础上,努力建设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研究型大学,致力于实现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立足学校实际,结合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简称:地大,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缩写:CUG。学校网址为http://www.cug.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或主管部门同意,可新建或者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据合作协议共同建设。

  第五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任免学校负责人,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学校事业发展战略、专项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自主管理,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学校围绕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构建以地球科学为主导,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生态系统。

  第八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稳步发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培养“品德高尚、基础厚实、专业精深、知行合一”的高素质人才。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艰苦朴素,求真务实”。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常委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中层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法规和党内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任命。

  第十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拟订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行使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其他相关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根据办学需要可设校长助理若干人。

第二节 决策和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务会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学校党委委员1/2以上到会,党委全委会方能召开。重大议题和中层正职干部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为通过。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常委组成,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学校党委常委1/2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常委会。讨论机构设置、任免中层干部等重要事项应有2/3以上的党委常委出席。

  党委书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干部任免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校务会是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议事形式。校务会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以及校长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可根据议事需要参加。

  校务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校务会应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校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调研论证不充分的,应暂缓决策。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和监督学校各级组织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行政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廉政、效能、信息公开等进行监察,受理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并依法调查处理,纠正损害师生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和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非常设机构等内部组织。中层组织机构的设置、撤并经充分论证后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其中,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撤并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与审议。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主要包括学院(课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院(课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享有组织办学活动、学术管理、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师资队伍、科研平台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置系、所、中心、室等教学和学术机构,报学校备案并接受评估与检查。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参照学院(课部)管理模式、依照学校授权自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课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学院(课部)党委(党总支部)负责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课部)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十九条 系是学院(课部)领导下的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落实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学术平台建设,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系主任是教学管理、专业和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者,由学院(课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报学校任命。

  第三十条 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主要承担学校党政工作的管理、服务等职责。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直属单位根据学校办学活动需要设置,为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员工学习、工作与生活提供保障服务。直属单位实行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或撤销非学术性的非常设机构。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岗位(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的遴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高层次人才的选拔与引进、名誉教授的聘任等;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暂缓决策或暂缓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4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比例应不低于10%。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教授委员、特邀委员、学生委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的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可根据需要确定特邀委员和学生委员。

  教授委员和学生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务会审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学术事务。专门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校务会审定。

  各学院(课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统筹基层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事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委员超过2/3方能开会,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置、撤销,审议博士生导师资格,依法履行学位授予等相应职责。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坚持民主管理,重大决策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通过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建言献策作用,为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创造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具有正式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学校重大决策须充分听取和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妇女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妇委会组织领导下的女教职工和女学生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妇委会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其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四)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

  (五)制定和修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提案机制、校领导接待日和学生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校相关会议等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关学生教育和发展的重要制度和改革措施应当向学生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六节 社会监督与参与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发布教学质量报告、就业质量报告等各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为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管理创造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由学校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大型骨干企业和事业单位代表、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和知名校友等组成,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兼顾继续教育。

  学校依照国家法规和政策,制订学历、学位授予标准与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调整办学规模、结构和学科专业设置,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持续提高学科专业水平。

  第六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调整需在充分调研社会、行业需求以及学科发展的基础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各系具体论证,学术分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毕业生培养质量社会反馈机制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校、院、系三级教学管理组织按照各自的权限和职责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实践。不断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完善教学评价标准,创新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活动的反馈及改进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推动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充分借鉴国际先进教育理念,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动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学分互认、学生互换和联合培养,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和人才成长规律,通过基地班、实验班、科教结合协同育人等举措,形成以提高创新能力为导向的“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卓越工程师计划”、校地、校企联合培养等举措形成以提高实践能力为导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以提升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和以提升实践与创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培养知华、友华的高素质国际学生。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完善包括现代远程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在内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节 学术研究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科技兴校,追求学术卓越,围绕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凝练学术方向,汇聚学术资源,推动学术创新。

  第七十条 学校制定学术发展战略,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强化学科特色,加强原始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体制和以绩效考核为主线的多元学术评价体系,为学术创新人才、团队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强化学术创新基地建设,建立开放共享、布局合理、保障有力、高效运行的学术创新平台体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加强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努力在地质勘探、防灾减灾、环境保护、信息、材料等领域为行业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并致力于发挥智库作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采用项目合作、资源共享、技术转移等多种方式,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谋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融入办学活动全过程,把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素养等作为大学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积极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构筑特色鲜明的大学文化体系,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深入开展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等理论的创新研究,积极参与国家文化事业发展,向社会公众传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地球科学科普等知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际理解教育,推动跨文化交流。

第四章 学生

第一节 招生与学籍

  第八十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制度,规范招生程序,监督招生过程,审核年度招生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招收各类学生。

  第八十三条 学生按规定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学校依照规定为学生办理休学、转专业、转学、退学、毕业等手续。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二)公正获得学业及思想品德评价,获得满足学业条件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获得荣誉和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的机会;

  (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发起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教职工评价,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行为规范、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约定的义务;

  (六)爱护学校提供的设备和设施;

  (七)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并根据办学能力不断改善学习生活环境。

  第八十七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支持学生成立学生组织和社团。学生组织和社团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八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并提供相关条件。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机制,对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体育锻炼、创新创业、服务社会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处理。

  第九十条 学校在学生学业、就业、创新创业、职业发展、心理健康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适当帮助。

第四节 权益保障

  第九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向学校申诉机构进行申诉,学校按照申诉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遴选与聘任

  第九十三条 教职工是指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九十四条 学校按照“科学设岗、总量控制、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依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程序公开招聘、自主聘任(聘用)各类人员。

  第九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任委员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管理岗位聘任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委员会,组织实施岗位聘任工作。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九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教师依法自由选择学术方向,按照岗位要求和任务,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

  (二)根据工作职责和贡献,依法获得相应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公正获得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岗位聘任(聘用)、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权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管理能力、服务质量;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八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节 管理与服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注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职工分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促进制度,完善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支持体系。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在办学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任(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和双方约定的协议等,对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等其他非学校正式教职工进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节 权益保障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和救济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六条 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等有异议,可通过教职工申诉机构进行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章 校友与国内外合作

第一节 校友及校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友是指1952年建校以来在校学习过的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学生和学员,学校授予的名誉博士,学校聘请的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和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与交流,支持校友事业发展,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联系与合作,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依法管理基金,接受监督。

第三节 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积极利用、整合行业与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和推动政产学研用合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和企业的合作,促进学校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与国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度合作,推动协同育人和科教资源共享。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加强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对外汉语教学与师资队伍建设,推进孔子学院建设。

第七章 基础条件与保障体系

第一节 校园规划与建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编制、修订校园规划与建设方案。校园规划与建设方案未经规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校园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环境、科学布局、统筹规划的原则,合理利用校园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构建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构建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决算管理,强化财务运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推行绩效评价和成本分担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合理经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节 馆藏资源及信息化建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校史馆作为学校的馆藏资源中心,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各类馆藏资源的收集、管理与利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类馆藏资源的共知、共建和共享。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校大力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管理服务信息化保障体系,提升信息技术服务学校发展的能力。

第五节 后勤保障

  第一百三十条 后勤保障以服务学校中心工作为根本任务,强化服务意识和成本意识,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医疗、学前与基础教育、饮食、房产等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为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生活提供公共服务。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学校校徽由中英文校名、学校成立时间、地质锤、罗盘、放大镜、地球等元素构成(如下图):

  第一百三十三条 学校校标为长方形,分为教职工和学生两种,教职工校标为红底白字,学生校标为白底红字(如下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底与红色底两种,中央为“中国地质大学”中英文全称与校徽的标准组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勘探队员之歌》。

  第一百三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7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通过、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予以发布。

  第一百三十八条 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或校务会提议,党委常委会同意后修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以章程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